董事会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吗

时间:2023-03-27 12: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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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 监事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