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两次输液过敏进行抢救,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时间:2023-02-18 05:33:37

事实经过:2022.3.30 14:00 我母亲发生了交通事故就近被送往武钢二医院就诊。
2022.3.31-2022.4.7 病情已渐渐好转,在家人搀扶下已可以下床走路。
2022.4.8 晚 注射复方脑肽节苷脂注射液发冷汗后出现身体燥热,一直流汗现象。
2022.4.9 早 再次注射复方脑肽节苷脂注射液,10点左右开始发颤、发冷、腰部疼痛,接下来就开始发烧,医生将针停掉,并在患者臀部注射止痛针,采取了插氧气管、量血压、量体温等急救措施。退热之后,医生为查找原因给患者抽血,检查双肾、膀胱,做胸部B超、验尿,猜测是由于泌尿感染引起的不良反应; 晚上8,9点开始又出现发热症状,发热至凌晨三四点,天亮之后护工取来体温计,测得体温37.6度。
2022.4.10 早10点左右继续注射复方脑肽节苷脂注射液,药物刺激喉头水肿堵塞气道,出现了封喉的症状,患者呼吸困难,整个人止不住的发颤,那时候患者察觉打的针有问题,拼命摆手示意护士立即把针停掉,此时病人已近晕厥,测不出血压,医院立即采取插管进行抢救,并给病人家属下了病危通知书,休克了约十几分钟,整个过程期间注射了2次肾上腺素(用于因支气管痉挛所致严重呼吸困难)、4次地塞米松针(用于过敏性及自身免疫性疾病)、2次地西泮针(用于抗癫癎和抗惊厥),抢救时长近50分钟。
在第一次出现过敏症状的时候,医院没有察觉,在未查明原因时继续给我母亲输液,导致她第二次进行抢救。虽然《医疗事故条例》上有规定因病人体质原因而出现意外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是第二次确是由于医院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给患者造成了二次伤害,因此我认为院方存在过错,第一次抢救未察觉出过敏症状继续给患者输液导致二次抢救属于医疗操作失误,形成了医疗事故。

是否有证据:是

案件类型:损害赔偿

所在城市:湖北武汉市

好评回答

输液后出现过敏反应的,如果对事故责任不能确定时,就可以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依据鉴定结果确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检验;双方无法共。

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主要审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护理活动中,是否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因人身损害的,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过错鉴定 

1、将所有病历(包括但不限于清单/费用详情单,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病理资料等)医疗实物、监控等等予以封存

2、鉴定可以共同会鉴定,也可以起诉之后作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3,医疗事故鉴定由当地医学会作,不服可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结果以上一级医学会的为准。医疗过错鉴是由司法鉴定机构作的。不服的话机构一说。